「行政处罚证监会」证券期货详解(市场失信及从业人员资格详解)

互联网 2021-09-22 08: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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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出了全面系统部署安排之后,7月15日,证监会也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为进一步提升稽查处罚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据了解,《处罚办法》将自7月15日起施行,证监会方面表示,出台《处罚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需要,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的需要,同时也是督促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

立案、调查执法全链条完善

在业内看来,立案是执法链条的重要环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查处的方向和结果。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即规定,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应当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

为此,《处罚办法》首先明确了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明确发现违法线索,符合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等条件的,应当立案。

同时,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结合《证券法》规定,《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执法权限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关主体报送文件资料等措施的实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

而在相关的调查取证行为上,《处罚办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对取证要求、调查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类型的调查取证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二是规定特殊情形下的证据转换,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立案前调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保存、公布、移交的证据材料,通过依法建立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获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三是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 及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专业支持和协助。

实际上,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处罚办法》还特别规定,需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也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实行“查审分离”模式

在违法案件的查审机制上,《处罚办法》明确将在证监会层面,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查审分离”模式,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报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而在证监会派出机构层面,派出机构则需按照规定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实施调查并提出审理意见,依法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报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处罚办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期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监管层屡次提出加强刑法和证券法联动工作,《处罚办法》就专门明确行刑衔接程序。证监会表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是保障证券期货执法活动有效性的重要条件。

具体而言,根据《处罚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