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利息」正规借条怎样写(具有法律效应的样板图详解)

互联网 2021-10-14 11: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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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承认的借条:写错名字的借条、由他人代写的借条、复印件借条、保证人未写保证身份、砍头息借条、打了借条未收到款项、代他人出具的借条。如果当事人拿这七种借条打官司,那很有可能败诉。

借款之时借条应当书写规范,否则借出去的钱,很可能要不回来

1.故意将借条写错名字,是一种借条陷阱。例如用自己的外号以及小名等打借条,这样的签名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例如张金榜出具借条,他的签字却是张哥。这样的签名是没有效力的。

2.由他人代写的借条,由于笔迹并不是当事人本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做笔迹鉴定,那么这样的借条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3.复印件借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打官司必须用原件,即便用复印件也必须要与原件核对。所以借条必须要保管原件,不能只留复印件。

4.保证人没有写明保证身份,这样的保证人签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为保证人要一定要写明保证身份,如果是连带担保人,必须要有连带担保字样。

5.砍头息是在借款时,直接将利息扣除。例如小明借给晓东10万元,约定利息为1万元。但是在借款的时候,小明只给晓东9万,直接将利息扣除。这样的借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6.只有借条,但是却没有实际的借款关系,这样的借条是无效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实际借款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7.代他人出具的借条,是指本人并没有借款,但是却帮助别人书写借条。例如小明借给晓东十万元,但是借条却是小强写的。但是由于小明将钱交给了晓东,小明与小强之间的借款关系便是不存在的。

总而言之,在打官司的时候,即便有借条,也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所以书写借条必须规范标准,否则借出去的钱就很有可能要不回来。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