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企业」什么是分税制改革(中国税收体制改革必须统筹兼顾详解)

互联网 2022-03-16 08: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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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结构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学会用减法,不能“朝三暮四”,把企业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个人,因为那样会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发生变化,人为地加重人民的负担。

乔新生:中国税收体制改革必须统筹兼顾

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对一些公众人物实施税收调查,发现问题,公开处罚。这是杀鸡儆猴。很有必要。但是,在经济形势不明朗的大背景下,必须充分考虑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尽快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税收征管不会竭泽而渔。

最近,国家税务机关对一些网络广告人实施税收检查,发现许多问题,少数网络广告人(主播)被征收巨额罚款。这说明中国高度重视特殊行业税收征管问题,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变中国税收环境持续恶化现象。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长期实行财政包干制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灶吃饭”,除了缴纳中央政府的税收之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税收政策。这就导致一些地方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

这种特殊的政策曾经使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一些地方经济增长率高达两位数。可是,由于中央政府资金匮乏,大型工程难以实施。正因为如此,1993年中央决定改变财政包干制度,实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税制。

分税制改革的结果是,中央获得税收大头,许多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借鉴香港的做法,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做文章。通过出卖土地,解决财政困难。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实施“土地储备”政策,将大量集体土地征收储备,待价而沽,从而导致中国房地产市场很快变成了一个财富重新分配的市场。

事实证明,分税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不考虑各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分税制改革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各式各样的税收减免政策,形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特殊的博弈现象。

进入本世纪,为了解决我国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家强化税收监管。颁布实施税收征管法,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确保我国税收来源稳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持续增加。

但是,由于我国税收结构不合理,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出现了非常特殊的现象。首先,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平衡,一些企业经营者将个人所得税转化为企业所得,通过减少纳税义务,增加自己的收入。

我国实行累进制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率最高45%。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只有35%左右。为了鼓励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政策,这些政策叠加在一起,使得企业税收负担减少5%到10%左右。这种特殊的税收结构,使得一些经营者把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所得,把自己日常开支转化为企业成本,以此来规避国家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税率下降,将日常开支转化为企业成本,可以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经过所谓“税收筹划”,一些亿万富豪的纳税额,甚至低于工薪阶层的纳税额。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中国税收改革有可能会误入歧途。

此次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对一些公众人物实施税收调查,并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个人所得,导致一些公众人物违法行为大白于天下。

许多公众人物在税赋相对较低的地方注册公司,结果导致企业经营所得纳税额直线下降。此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特殊行业特别是网络直播行业的纳税情况,发现许多问题。今后国家税收征管机关还会对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实施全面调查,相信会有更多的公众人物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我国税收制度是典型的间接税制度,企业是纳税主体。企业可以通过产品和服务定价,将自己承担的税收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不需要另外缴纳消费税。

这样的税收结构,符合中国这样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需要。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企业的经营者通过虚增成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规避国家的税收政策,那么,企业的纳税额就会减少。

如何在间接税收制度下,实现社会公平,这是需要税收征管机关认真考虑的问题。如果我国上市公司或者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增加亏损,或者通过资本运作,人为地造成亏损,那么,国家税收将会大面积流失。解决我国间接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成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第三,一些学者认为,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纳税人主要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征税的成本相对较大,建议中国尽快实行直接税收制度,也就是通过增加财产税和所得税,解决税收征管中出现的“跑冒滴漏”问题。

按照这些学者的说法,如果实行直接税收制度,纳税人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己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履行了纳税义务,这对于解决我国税收制度中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应当尽快考虑,将我国企业缴纳的税收变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把间接税收变为直接税收,这样可以解决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的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这样的思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盲目的东施效颦,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征收直接税,那么,我国税收紊乱现象将会非常明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在于,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经营者缴税,消费者享受公共福利,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逻辑。如果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体系,把生产性的税收制度变为消费性的税收制度,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我国税收制度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发生动摇。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盲目地邯郸学步,而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设计中国的税收制度。

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企业成为纳税主体。虽然为了解决企业的负担问题,国家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税收负担仍然相对较重。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大幅度降低我国税率,包括企业的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国家财政赤字增加,甚至会出现公共财政困难现象。解决问题的终极方式是,精兵简政,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建设数字政府。大幅度减少政府工作人员,削减公共开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税收负担沉重,中国税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税收结构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学会用减法,不能“朝三暮四”,把企业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个人,因为那样会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发生变化,人为地加重人民的负担。只能在不断减轻税负的基础之上,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确保我国的税收可持续发展。

第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为了招商引资,提出了许多税收优惠条件。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核定征收”政策,吸引外资。这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实行“核定征收”政策之后,地方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核定征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在依法不需要设置账簿,或者应当设置但是没有设置账簿的企业才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核定征收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如果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或者账簿混乱、残缺不全、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税收征管法带有惩罚性的规定变成了优惠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客观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这种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笔者的建议是,如果实行核定征收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那么,可以规定规模以下企业或者规模以上企业中的一部分,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必须一视同仁,公开征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权钱交易腐败现象。

如果条件许可,中央政府为了鼓励地方经济发展,可以在一些实验区实行财政包干制度。实行财政包干的地方,可以对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税收征管的成本。

我国已经建成全国税收网络体系,市场主体纳税系统全国联网,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正如笔者多次指出的那样,一些企业从不纳税到依法纳税,是一个质的飞跃。许多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就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纳税义务。如果全国联网,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征管,那么,许多中小企业只能关门倒闭。

解决问题的方案是,财政包干,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中小企业的纳税政策;在分税制条件下,可以允许一些地方政府核定征税。这样做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帮助许多中小企业摆脱眼前的困难。

如今许多中小企业抱怨,“辛辛苦苦一年半,完全是给国家干”。企业纳税之后,所剩无几,企业经营者缺乏经营积极性。建议国家在有条件地区实行税收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够培育更多的中小企业,相信中国会有更多的税收来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赞成进行税收结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间接税改为直接税,把生产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改造成为消费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增加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改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