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两家」深圳黄金收购(深圳黄金收购价最高)

互联网 2023-01-31 15: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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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广西桂林,雁山区法院认定深圳两家黄金交易公司,为境外诈骗分子非法转移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依法分别判处两家公司罚金600万、200万,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

(来源:红星新闻、广西桂林雁山区法院)

事情要从2018年9月说起,广西桂林荔浦社保局出纳员吴某,因遭遇电信诈骗,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社保局账上的521.7万,转入到骗子提供的指定账户。

刑法第397条规定,不论行为人出于任何目的,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滥用职权造成20万以上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的,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521.7万元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本应在3-7年量刑,但基于本案吴某的动机是遭遇到诈骗,因此法院酌情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其两年六个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这521.7万元被多次拆分、转移后,其中有70万,被潘某、杨某夫妇(另案处理)经广东深圳B黄金交易公司介绍,转入到广东深圳A黄金交易公司。

经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原来潘某、杨某夫妇早在2017年10月时就与B公司有过“接触”,后来由于B公司无法满足潘某、杨某夫妇购买黄金的需求,遂将其介绍给A公司。

据此法院认定两家公司构成犯罪,并作出了文章开头的判决。但两家公司均不服,遂提出上诉。理由是其主观上不存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故意。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调一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刑法规定处罚。

注意,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或应当明知的。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主观上确实不明知的,确实不构成犯罪。

但是,警方已查证到,两家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还与潘某、杨某夫妇约定,资金转入后30分钟内被查封,由转入方承担;30分钟后由两家公司承担责任。2018年起,双方又将时间调整为以10分钟为限。

也就是说,那么他们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双方的责任呢?明眼人都知道,检察官和法官也知道,因此认定他们构成犯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此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2千-10000元的,就构成犯罪;5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处3-7年。

刑法同时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根据各行为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及悔罪表现等,酌情判定刑罚。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9名被告人当中有5人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换而言之,法院对本案9名被告人,作出判处1年11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的决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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